(2017)新230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马晓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马晓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23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成,男,回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马晓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