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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徐某某、何某、朱某、生命权、健康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徐某某,何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维新镇。被执行人黄某,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龙场镇。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寨乐乡。被执行人何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朱某,男,1993年2月8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徐某某、何某、朱某生命权、健康权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何某、朱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某、何某、朱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龙国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邓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