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姝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姝静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姝静,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专科文化,原洛阳市涧西区怡湘饭店负责人,住洛阳市涧西区。2017年2月16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被赣州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姝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姝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姝静在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经营洛阳市涧西区怡湘饭店,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黄姝静拖欠该酒楼员工赵万民、赵锋、谭远康等10人的工资共计71366元。赵万民、赵锋、谭远康等人多次讨要均找不到黄姝静,即向洛阳市涧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多次以电话、发短信、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黄姝静处理欠薪问题,黄姝静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黄姝静的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713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姝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登报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工商注册信息,拖欠工资情况统计表,领条,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黄姝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姝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姝静自愿认罪,且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姝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雯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