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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沿海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沿海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东开发区深甫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沿海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河坎下村**号。经营者:尹素玉,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幢*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沿海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上诉人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