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昱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昱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18号原告: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晓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有,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昱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长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昱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告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亦未在七日内将原诉讼费移交至本院指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道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