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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顺根、邓小鹰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根,邓小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顺根,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小鹰,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中专,教师,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根与被执行人邓小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小鹰的银行存款¥9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小鹰银行存款¥9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