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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陈广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58号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负责人:王根健。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陈广生,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马金荣,女,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陈广生之妻)被申请人:李长勇,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刘玲,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李长勇之妻)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