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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王本全、戴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王本全,戴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186270016P。法定代表人:沈正伟,行长。被执行人:王本全,男,196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戴华满,男,1969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王本全、戴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1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