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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姚迷迷、何建斌等申请执行杨樊、王雄涛等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迷迷,何建斌,王珺,王璞,杨樊,王雄涛,王龙,王俊鹏,西安市临潼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姚迷迷,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建斌,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珺,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璞,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樊,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雄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龙,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俊鹏,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刑初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迷迷、何建斌、王珺、王璞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48055.20元,负担执行费7108元。要求被执行人杨樊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240276元,负担执行费7108元。要求被执行人王雄涛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48055.20元,负担执行费7108元。要求被执行人王龙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96110.40元,负担执行费7108元。要求被执行人王俊鹏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48055.20元,负担执行费71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分别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雄涛、王龙、王俊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均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递回。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雄涛、王龙、王俊鹏的财产及各银行存款情况,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雄涛、王龙、王俊鹏既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银行存款。西安市临潼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财产,且原公司地址已不存在。依申请执行人姚迷迷、何建斌、王珺、王璞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王雄涛、王龙、王俊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被执行人姚迷迷、何建斌、王珺、王璞谈话表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2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万明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