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70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曦,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林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茹出庭支持公诉,杨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曦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E×××××小型轿车行驶至林州市翠微路与长春大道交叉口北东方苑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4月6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杨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曦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曦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呼吸测试单、询问笔录三份、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曦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曦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