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娥翠、帅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娥翠,帅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邵娥翠,女,1937年12月19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帅国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关于申请执行人邵娥翠与被执行人帅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9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娥翠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帅国强支付执行款13596.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01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娥翠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