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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一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一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5340号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黄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一兵,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受理费89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元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