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风强与胡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风强,胡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64号原告贾风强,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胡金生,男,195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原告贾风强诉被告胡金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贾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风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