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民初170号原告赖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被告肖某1,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平远县人。原告赖某诉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1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肖某2,××××年××月××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在平远打工期间认识,然后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孩肖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由于婚前对被告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双方平时缺乏沟通,无共同语言。平时被告不顾及家庭,不顾及老婆子女,平时对原告谎话连篇。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责任,近年来家庭的经济开支、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由原告负担。被告酗赌成性,因为赌博欠下很多赌债,逢年过节债主找上门来,闹得家里鸡犬不宁,家人为此人心惶惶。对被告的赌博行为,原告曾多次对其好言相劝,但是被告屡教不改,被告越来越无的放矢,经常夜不归宿,酗赌成命,欠下很多赌债,这种行径给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促使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原告对被告的不良习惯已经忍无可忍,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原告于2016年8月8日第一次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至今音讯全无,不予回应,至今已有14个月未见面和联系。为了生活,我独自在梅县打工,小孩在娘家梅西中学就读,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被告肖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肖某1于农历2006年10月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平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肖某2,现该小孩随原告赖某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赖某于2016年8月8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9月13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6)粤1426民初449号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与被告肖某1系自由恋爱,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婚生女孩刚满9岁,年纪尚小,原、被告双方应该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珍惜与努力,希望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好家庭。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及婚外恋行为,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被告是否有赌博及婚外恋行为,故对原告赖某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并由其本人承担因放弃质证和抗辩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驳回原告赖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昌龙人民陪审员 何平瑞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心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