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常富与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富,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民初3752号原告:赵常富,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保定市七一路未来石1栋A座1524室。法定代表人:王身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织机构代码:911306063989643193。原告赵常富与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云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常富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身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常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7600元,及延迟支付欠款利息9000元(按资金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5日,原、被告因合作协议到期,经双方清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给付原告欠款137600元,欠条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协议,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合作搞农村电子商务,被告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原告负责市场运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376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被告对上述理由予以认可,原告向本院提交合同一份,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37600元,有欠条为证,该欠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逾期未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7600元,及延迟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赵常富137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按资金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