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堂品与姚国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堂品,姚国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953号原告:姚堂品,男,1937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业,住兴仁县。被告:姚国发,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兴仁县。原告姚堂品与被告姚国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姚堂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堂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堂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姚堂品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明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