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涛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鸿运配货站、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丹东市振兴区鸿运配货站,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038号原告:郑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振兴区鸿运配货站,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东路40号326室。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505、1506)。代表人:邢玉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子妹,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山北街7-2-60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涛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鸿运配货站、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鑫盈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