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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葛洋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葛洋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负责人:阳和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男,系该行职工。被告:葛洋杉,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葛洋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于2017���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前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