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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靳方钰与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方钰,周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249号原告:靳方钰,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周国富,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靳方钰与被告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方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方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靳方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方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靳方钰负担。审判员  方思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