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人林国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林国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82号被执行人人林国銮,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国銮诉讼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林国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国銮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零一十一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