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燕与赵俊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赵俊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74号原告王燕,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告赵俊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赵俊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燕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凯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