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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燕与赵俊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赵俊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74号原告王燕,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告赵俊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赵俊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燕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凯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