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后与陈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后,陈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925号原告:张家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原告儿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陈昌林,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张家后与被告陈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后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