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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海洲、李晓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洲,李晓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曹海洲,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晓智,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海洲与被执行人李晓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定金款2534元,被执行人李晓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