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80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