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科纳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民委员会、烟台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科纳尔投资有限公司,张杰,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民委员会,烟台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科纳尔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杰,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住莱州市城郭镇东圈子村。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烟台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科纳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民委员会、烟台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