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仕康与雷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康,雷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王继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93号原告:王仕康,男,1998年12月4日生,苗族,务农,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志军,织金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淋,男,1968年11月11日生,苗族,住黔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继松,男,1998年4月8日生,苗族,务农,住纳雍县。原告王仕康与被告雷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王继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仕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康撤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计1201.50元,由原告王仕康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