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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初1974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郑皓天,系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文泉,系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雨洋。原告李伟诉被告李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郑皓天、贺文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诉称,原告李伟与被告李雨洋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因在青岛购买住房、工作需要等花费,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借款利息为人民币10万元,被告共计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5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诉请判���:1、被告李雨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雨洋承担。被告李雨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伟与被告李雨洋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4月22日,原告李伟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李雨洋转账共计人民币366809.97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李雨洋出借人民币33200元。2017年4月22日,被告李雨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向原告李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的事实,同意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欠条、转账明细表、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雨洋出具的欠条系对前期多笔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原、被告在欠条中关于前期借款利息的约定亦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李雨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9400元,由被告李雨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