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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某与李某、兰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某,李某,兰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963号原告:北某,地址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红山军马场。被告:李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围场县。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2,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某诉被告李某、兰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原告北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政民审 判 员  张 锴人民陪审员  杜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