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刘冬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刘冬倩,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23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冬倩,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斌,男,汉族,1975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刘冬倩丈夫。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冬倩、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冬倩、彭斌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附××号××楼××室的房屋(产权证号:S0××26、S0××27)。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人民审判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