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洪亮、申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亮,申增峰,周玉芹,赵志允,张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周洪亮,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增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玉芹,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志允,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亚珍,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周洪亮与被执行人申增峰、周玉芹、赵志允、张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杨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