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1,张某,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某1,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梅县区市场物业站管理员,住梅江区。系被害人黑某2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下岗人员),住梅江区,系被害人黑某2的母亲。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蕉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捕前住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欧满英,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梅江区,系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某1、张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欧满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粤M×××××小车从梅县区石扇镇往城东镇方向行驶,24日0时许途径石扇镇布惊坝地段时,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出轨,造成乘坐该车副驾驶座的黑某2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由群众报警,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黑某2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疾病证明书、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某1、张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陈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黑某2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951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3462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1210606元,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仅提出家庭有实际困难,提请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请经济损失赔偿要求提出愿意分期支付,一次性赔付无力承担的意见。其辩护人欧满英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认为赔偿数额太高,家里无能力赔偿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经其朋友曾某介绍带被害人黑某2练车陪驾。当天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其牌号为粤M×××××号神龙富康小汽车从梅县区石扇镇往梅县区城东镇方向行驶,24时零时许,行至石扇镇布惊坝地段时,因疲劳驾车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出轨倒翻路下,造成乘坐副驾室的被害人黑某2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叫路边群众报警后被送医院治疗。破案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黑某2死亡原因是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经梅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睑挫裂伤、全身多处挫擦伤。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黑某2无责任。因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黑某2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算,原告人提请经济损失赔偿费用有:死亡赔偿金6951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即原告人张某)513462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10606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已赔付了丧葬费36400元、部分死亡赔偿金4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曾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陈某多次供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收条(2份)及原告人提交经法庭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死亡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证明(2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过渡疲劳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付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请经济损失赔偿请求,经查证,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后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九日止)。二、被告人陈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某1、张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一万零六百零六元(¥:1210606元),减除被告人陈某已赔偿的四万八千元(¥:48000元),余款一百一十六万二千六百零六元(¥:1162606元),限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古丽娟书 记 员 凌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