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玉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玉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111号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宇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美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荻嫣,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玉林,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树强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