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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慧军与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军,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5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乔延举,执行董事。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