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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斌与刘桂英、蔡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斌,刘桂英,蔡忠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663号原告:熊斌。被告:刘桂英。被告:蔡忠传。原告熊斌与被告刘桂英、蔡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熊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斌承担。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