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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风玲与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玲,孙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张风玲,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美华,女,汉族,194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张风玲与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孙美华向申请执行人张风玲支付案件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负担执行费82元,共计1218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美华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账户一个,剩余案件款12182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