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1号楼-1-401。法定代表人耿昆,经理。委托代理人延洪娥,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809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浩,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长起,局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孟祥茂,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8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未行使调查核实权,未听取再审申请人的意见和申辩,程序严重违法。孟祥茂受伤地点并非其工作区域,孟祥茂自身存在过错并非工作原因受伤,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错误。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及《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用以证明孟祥茂无资格从事巡视工作。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未尽全面审查之职责,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854号行政判决和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行初155号行政判决;2.依法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依法提审本案;3.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履行的行政程序违法,是否成立。经审查,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再审申请人提交《关于孟祥茂情况说明》,认为孟祥茂受伤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耿昆进行询问,听取其关于孟祥茂是否构成工伤的意见。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针对孟祥茂及再审申请人职工段树国、郭桂起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故,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履行了相应调查程序,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未行使调查核实权,未听取申请人意见和申辩,程序严重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认为孟祥茂受伤地点并非其工作区域,孟祥茂存在过错、并非工作原因受伤。经审查,导致孟祥茂受伤之机床位于再审申请人车间唯一出入通道的大门附近,孟祥茂进出其工作区域必须途经该区域,该区域属于孟祥茂的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再审申请人应对其主张孟祥茂并非工作原因受伤承担举证责任,但再审申请人目前所举证据不能否定孟祥茂系因工作原因受伤。故,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祥茂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及《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孟祥茂无资格从事巡视工作。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不符合行政诉讼“新证据”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证据内容亦不能否定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合法性,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纳。综上,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昊鼎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