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营者:程增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法定代表人:张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根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与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75元。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根民、胡顺安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同年7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根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小型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根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