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220杜万华与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华,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220号原告:杜万华,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辉,曾用名杜清吉,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华与被告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