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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220杜万华与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华,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220号原告:杜万华,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杜辉,曾用名杜清吉,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华与被告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