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何志宝、李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何志宝,李春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代表人:周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宝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何志宝,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李春秀,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何志宝、李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