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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湘诉被告张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湘,张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208号原告:黄建湘,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泠江社区九嶷路**号。被告:张碧,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原气象局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湘诉被告张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建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黄建湘负担。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