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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国,顾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2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告: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2栋1105房。法定代表人:顾湘。被告:李国,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顾湘,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国、顾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