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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95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继贵与被执行人郝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贵,郝慧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9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冯继贵,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郝慧惠,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冯继贵与被执行人郝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25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慧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继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郝慧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慧惠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慧惠因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某保险公司有保险理赔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慧惠在某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理赔款。二、冻结期限3年。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某保险公司不得提前向被执行人郝慧惠支付该笔理赔款。三、扣划被执行人郝慧惠在某保险公司相应数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款(以某保险公司最终核算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