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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显艳诉被告保积寿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艳,保积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792号原告周显艳,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被告保积寿,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艳诉被告保积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显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显艳承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海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