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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47号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5502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12号柏丽轩201室。法定代表人滕小颖。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强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