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1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世军、李大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唐世军,李大权,杨正碧,贵阳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696号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工程机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世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李大权,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杨正碧,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第三人:贵阳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路口。法定代表人:郭巍。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世军、李大权、杨正碧及第三人贵阳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远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