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铭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铭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145号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6号楼B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9562637M。法定代表人:林培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配,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铭娟,女,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铭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