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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树鹏与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鹏,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民初846号原告夏树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闫秀花,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盛景*号家具商场*层****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夏丹丹,该公司经理。原告夏树鹏与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树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秀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位于大庆高新区景程小区1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整体装修,合同造价为5万元,包工包料。约定工期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4日,原告先支付47500元工程款,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支付。现竣工日期已经过去5个月,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包括被告承诺原告的价值10000元的烟机、炉具及热水器。由于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在龙凤区凯旋城租住房屋,月租金500元,按照约定,被告每延误一天,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共计5.5个月总计82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烟机、炉具及热水器款10000元,租房费用2500元,共计207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一、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包括抽油烟费、炉具费、热水器费共计总价款为50000元及被告违约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大包预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支付宝转账截图一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总价款的95%,即47500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三、照片打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烟机、炉具、热水器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因被告违约致原告未能如期入住,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五、录音光盘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时包括烟机、炉具、热水器的购买和安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位于大庆高新区景程小区1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整体装修,合同造价为5万元,包工包料。约定工期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4日,原告先支付47500元工程款,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支付。现竣工日期已经过去5个月,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包括被告承诺原告的价值10000元的烟机、炉具及热水器。由于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在龙凤区凯旋城租住房屋,月租金500元,按照约定,被告每延误一天,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共计5.5个月总计82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烟机、炉具及热水器款10000元,租房费用2500元,共计207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给原告的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均应由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承担。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夏树鹏违约金等费用共计20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大庆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本判决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审判员  牛昊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雅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