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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金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世福、申光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堂,何世福,申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堂,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村。被执行人何世福,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被执行人申光有,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高金堂申请执行何世福、申光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金堂与被执行人何世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世福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高金堂43437.64元和执行费1091元、诉讼费2732元;二、何世福于2017年7月3日前再支付申请人3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高金堂与被执行人申光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102437.64元,被执行人申光有保证于2017年4月5日前向法院缴纳执行款32437元、缴纳诉讼费2732元和执行费1436元;剩余70000元从2017年4月起每月27日前履行5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后被执行人何世福履行完毕了上述全部事项,申请人高金堂领取了案件款73438元。被执行人申光有履行了案件款47437元和诉讼费2732元及执行费1436元,高金堂领取了案件款47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判决书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