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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边义先与边化兵、罗明帮、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边荣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义先,边化兵,罗明帮,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边荣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义先,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化兵,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审被告:罗明帮,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审被告: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龚彦文,局长。原审被告:边荣吉,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上诉人边义先与被上诉人边化兵、原审被告罗明帮、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边荣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诉人边义先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边义先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边义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