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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伍水娇、莫娥等与谢梓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谢梓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28号原告:伍水娇,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莫娥,女,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莫玉连,女,193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蒙叙文,男,193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聂燕群,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莫定枢,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谢梓垣,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诉被告谢梓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伍水娇、莫娥、莫玉连、蒙叙文、聂燕群、莫定枢负担。审 判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小玲书 记 员  谭海全 百度搜索“”